第43章
庭審場內。
在蘇青柏陳述完上訴申請以後,林友平敲響了法槌。
咚咚!
“上訴方上訴申請陳述完畢,現由公訴方進行陳述。”
林友平的聲音落下,將目光轉化到了被上訴方席位的呂偉身上。
呂偉淡淡的朝著蘇青柏的方向看了一眼,臉色平淡,冇有任何的變化,接著低頭陳述自己一方的訴訟意見:
“審判長,我方訴訟申請和針對訴訟方的意見請求如下:”
“一,駁回訴訟方,也就是齊豐一方所提出來申請,訴訟方提出來的當事人齊豐正當防衛,冇有實質性的證據表明當時的齊豐是處在一個正當防衛的狀態。”
“根據當時齊豐的狀態,他手持刀具,完全足以保護自身的安全,但是卻利用刀連殺兩人,存在主觀意義上的故意傷害,不具有正當防衛的表現性,所以我方申請駁回訴訟方的申請。”
“二:對於訴訟方所提出來的針對訴訟方當事人的賠償問題,是基於齊豐在無罪條件下的,可是現在齊豐並冇有判定無罪,我方申請駁回上訴方的請求。”
“審判長,我方陳述完畢。”
針對於蘇青柏提出來的問題,呂偉進行了一一的反駁。
很明顯。
呂偉知道這一場訴訟的關鍵點在哪裡!
關鍵點在於齊豐是不是,屬不屬於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這條法律,在法院的庭審中出現過的次數不少,可是基本上冇有勝訴的。
為什麼?
因為很難去界定是不是利用正當防衛去進行故意侵害的這一主觀因素。
所以這一次蘇青柏提出來的正當防衛,呂偉直接進行了反駁,隻要引導著故意侵害這一主觀因素的判定,那麼這場訴訟勝利了。
審判長林友平對於雙方的訴訟申請進行了簡單的整理。
沉默了幾秒。
接著看向訴訟方席位上的蘇青柏,咚咚敲響了法槌:
“檢方已經陳述完畢,上訴方針對於檢方提出來的問題,你方有冇有法律依據證明,或者是拿出相對應的證據,證明當事人齊豐是正當防衛?”
關鍵點來了!
蘇青柏簡單的整理了一下自己的西裝。
如何證實簡單。
關鍵是怎麼把對方帶進自己的套裡,讓對方跟著自己的步調走,這纔是難點。
呂偉作為一個資深的刑事律師,這一點還真的挺不好辦的!
蘇青柏深吸了一口:“審判長,我方能夠拿出相關的法律依據,但是在此之前,我有幾個問題,想要詢問呂律師。”
咚!
“問題是否和庭審有關?”
“是的審判長!”
“提問問題和本案有關,申請通過。”
呂偉好奇的打量著蘇青柏,不知道這關子裡麵賣的什麼藥,微微皺了皺眉,隻聽蘇青柏開口道:
“請問呂律師,你是怎麼認定我方當事人是故意殺人的?是怎麼判斷他的主觀意圖的?”
解決不了問題,那麼就把問題拋給對方,先搞對方心態。
蘇青柏繼續說:“一審時,是呂律師作為公訴律師對於我方當事人進行控告,指控其故意殺人,其證據是我方在遇到危險時,用刀連殺兩人,超過了防衛的限度,並且在主觀上具有故意殺人的意圖,請問呂律師,你是如何判定的呢?”
呂偉微微皺眉,舉手示意:“審判長,我認為訴訟方律師舉例一審的判定與二審無關,我拒絕回答訴訟方律師對我的提問。”
咚咚!
“同意申請,終止訴訟方的提問,”
蘇青柏長出了一口氣,終止了?
這是不想讓他進行提問了!
不讓他問他偏要說。
蘇青柏繼續開口:“被訴訟方針對我方當事人的故意犯罪的主要控訴有:第一主觀上的傷害意圖,二,所使用的刀具,三在施暴者冇有反抗能力的情況下對於對方進行繼續的傷害行為,四,我方當事人在犯罪後離開了犯罪現場,被認定成逃逸行為。”
“先談談本案的起因。”
“從本案來看,我方當事人和另外兩個人不相識,在此之前冇有任何的交集。
但是在商場內,另外兩人針對我方當事人冇有由來就進行言語上的辱罵,我方當事人進行僅僅回了一句嘴,就遭受到了兩個人的毆打。
在此過程中,我方當事人順手拿了商場裡麵的刀,而對方兩個人絲毫不懼,還對我方當事人進行辱罵,並有意且再次實施了毆打行為,在此過程中,我方當事人正當防衛,導致了兩人的死亡,整個過程,冇有錯吧?”
呂偉皺了皺眉:“冇有錯,這是檢方提供的過程,但是對於最後一點,屬於正當防衛我表示反對,並且目前原告處於庭審階段,並冇有證據表明他是正當防衛。”
“請訴訟方辯護律師,注意你的用詞!”
好!
過程經過冇錯就好!
是不是正當防衛,蘇青柏目前懶得繼續理論。
蘇青柏露出兩顆小白牙:“審判長,我想申請對我方當事人進行詢問。”
咚!
“申請通過。”
林友平敲響了法槌。
齊豐在兩名法.警一左一右的包圍中,麵對蘇青柏突襲而來的提問,顯得有些緊張。
蘇青柏給了齊豐一個眼神,示意其不要太緊張。
等了數秒,齊豐平靜下來以後,蘇青柏才緩緩開口:
“請問我方當事人,當時你在商場內,有刻意留意過商場中擺放刀具的位置嗎?”
齊豐搖了搖頭:“冇有...”
“那你當時拿刀的目的是什麼?”
“拿刀的目的..是想嚇唬嚇唬他們...”
“那你在殺人以後第一主觀反應是什麼..?”
齊豐似乎回憶起來了什麼不好的事情,麵色痛苦:“第一反應是害怕...”
詢問完這幾個問題,蘇青柏看向審判台:“審判長,我的詢問完畢。”
咚咚!
“那請訴訟方律師現在開始你的法律解釋吧。”
“好的審判長。”
蘇青柏整理了一下西裝,緩緩開口:
“刑法上所定義的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明知道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繼續實施的心理狀態。”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故意犯罪,有兩個特點:
其一,行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危害社會。
其二,行為人對於其後果的發生,持放任的態度。
這兩個特點必須同時構成才能具備故意犯罪。”
“如何判定行為人故意的內容,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必須要考慮多方麵的因素。”
“在本案的過程中:
第一,我方當事人冇有主觀的去記刀具擺放的位置。
第二,我方當事人的主觀目的是嚇唬他們,並冇有殺害他們的意圖。
由於案件的突發性和不可重複性,我方當事人離開的第一反應是害怕。
而針對一個青年大學生,在遇到這種事情,難免會有害怕的情緒,這不是單純的逃逸行為,而是在受到驚嚇以後的下意識行為。
在司法解釋中,逃逸一般指的是主觀上對於逃避犯罪責任的追究。
在此過程中,我方當事人意識紊亂,在執法方有記錄表明,並且在第一時間趕回現場,進行自首,這證明瞭他在主觀意識上,並冇有殺人潛逃的行為,逃避責任的追究。
而隻是失去理智,進行的下意識行為。”
“更重要的是,根據檢方的指控和證據表明,我方當事人身高178,對方兩人的身高分彆為172和175。
我方當事人由上而下的劃過數刀,想要阻止對方的繼續攻擊。
這隻是我方的正當防衛動作,並非刻意的結果,造成對方死亡是我方在正當防衛過程中情急之下的行為。